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温州市泵阀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由多种经济成份从事泵阀产品生产、销售及为其配套的工商企业、专业性事业单位
或团体自愿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地方性、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通过提供信息、咨询、交流、调研、培训、沟通等各种服务方式,起自律、协调和
监督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温州市工
商联联合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温州市鹿城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本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认真组织会员研究分析市场行情,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
的制订,向政府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建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二) 加强对新办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进行前期咨询和调研论证。并由协会签署论证意见,作为
向有关部门报批和登记注册的依据;
(三) 建立本行业自律机制,制订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业,维护本行业公平竞争;
(四) 开展行业的新产品维权、品牌维权和价格维权的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促
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 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企业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质量标准,协助企业
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推动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开展行评,行检工作;
(六) 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优产品、著名商标等,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七) 建立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网络,搜集国内、外同行基础资料与动态信息,编印行业信息资料,开
展信息咨询服务。进行行业统计,资料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八) 根据企业需要,举办各种讲座、研讨及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
经验,提高企业素质和职工技术水平;
(九) 加强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联系,积极引导企业技术改造,开发、引进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
材料,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十) 开展国内,国际间的行业经济技术协作和交流,举办或组织会员参加行业性展销会、展览会、报告
会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十一)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1页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和产学研方面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泵阀产品制造及为其配套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收集入会申请人资料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与会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和会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
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第2页(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
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
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 聘请协会的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对会员单位或个人的表彰与奖励;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
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
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
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
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第3页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
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
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
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提名秘书长(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起草与制定本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六) 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人。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
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4页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社会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
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纪律,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
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
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
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
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邀请社团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
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捐赠或赞助;
第5页(三) 政府补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
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对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
产来源于政府拨款、社会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
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团体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度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
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局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的清
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处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
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
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6页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
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
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
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
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
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
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