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中小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我市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保障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措施。纳税人因疫情原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延缓税费缴纳。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无需缴纳滞纳金,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加大增值税抵免。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规定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加大租金减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含政府持有的小微企业园、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人才公寓等)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免收3个月;受疫情影响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免收3个月特许经营收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为抗击疫情而关闭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体)、酒店给予租赁费用30%、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文广旅局、市教育局)
5.降低用能成本。减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服务(旅游)、文体娱乐等行业企业的用能负担,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用水、管输气到户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疫情防控期间,确未生产或复工的两部制电价企业,根据企业申请按实际停产时间减免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温州电力局、市公用集团)
6.加大涉农补助。给予规模养殖出栏家禽每羽2元补助,原订单收购冷储企业按每羽1元补助,最高每月补助40万羽。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生产的渔船,继续享受油补政策,各县(市、区)应从国家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中安排资金补足渔船被扣减的油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7.缓解履约压力。对政府投资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企业延误的天数不计入合同工期。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疫情影响实际,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帮助企业减少损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司法局)
二、加强就业稳岗支持
8.加大企业稳岗补助。设立2亿元的稳岗专项资金,对为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留岗留薪”的企业予以补助,根据企业上报排查名册和社保大数据比对符合条件人数,按照温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予以企业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9.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10.加大返工路费补贴。企业复工后,鼓励更多外地务工人员来温就业,企业出资包车接员工返温的,以“你来温州,我出路费”的模式按政府、企业2:1比例共同分担解决。(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11.加大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补助。组织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12.保障员工利益。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对因疫情不能上班的员工,允许企业与员工协商工资额度和发放方式。(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加大金融信贷帮扶
13.加强信贷保障。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卫生防疫、医药及设备生产供应、科研攻关、建筑施工、物资运输等领域的应急资金需求,开通绿色通道、预留专项信贷规模,并在放款定价方面给予优惠。支持相关银行积极向总行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重点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的信贷保障力度。增加再贷款再贴现5亿元以上,定向支持金融机构向防疫防控领域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重点企业“白名单”,给予“白名单”企业信用增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温州银保监分局)
14.降低融资成本。在省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免除实体企业贷款利息。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和延期还款服务等,不得抽贷、压贷、断贷。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归还到期贷款的,要视情做出妥善安排,设定合理宽限时间(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和“三农”,担保费率在原基础上下降20%以上,平均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内。(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15.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对于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无法如期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的,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优先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6.给予相关银保机构损失补偿。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发生损失的,市级财政给予单笔实际损失30%、不超过240万元的风险补偿;承担分险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享受实际承担的单笔贷款本金损失20%、不超过60万元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17.加大融资担保补助。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小微企业贷款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30%的市级财政补助;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25%的市级财政补助;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且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25%的市级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行、温州银保监分局)
四、优化市场拓展服务
18.完善商事服务功能。实时更新出口目的国针对PHEIC的政策信息,及时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19.加大参展补助。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展会,无法退款或不能延至下届参展的,属市政府支持的《2020年度重点国际性展会目录》的展会和企业自行参加的一般性国际性展会,按照参展标准进行补助。标准展位按1个展位9平方米计算。对于已支付参展旅费且不能退费的企业人员费用,按照每家企业不多于 2人、不高于实际支付旅费50%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0.加大出口保费补助。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温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中信保温州办事处)
21.优化通关服务。推广产地证备案“两证合一”和产地证签发“自助打印”,精简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对疫情原因产生的滞报金,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减免。(责任单位:温州海关)
22.优化检疫流程。对疫情防控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及时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责任单位:温州海关)
五、进一步强化对抗击疫情工作的保障
23.开辟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所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等建设改造项目,开辟“特事特办、即报即办”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政务服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
24.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建设的补助力度。支持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单位实施技术改造提高防治能力和生产能力,积极帮助项目争取投资补助等政策支持。以“绿色立项”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技术和防护用品的科研项目攻关,每项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3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直接从事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的企业扩大产能的技改投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25.加大对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的补贴。企业因生产、营销政府指定防疫产品造成亏损的,由企业提供详细清单并经核实后,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因制造疫情防控产品过程中出现的原材料、工资上涨,上涨部分经认定后由政府全额给予补贴;对于因产能扩大可能出现的产品过剩,由政府收储、统一兜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
26.提高生活物资保供能力。对企业按照政府要求,组织蔬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调温保供,造成经营亏损的,由企业提供详细清单并经核实后,由财政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7.加强医废处置。为加快处置因疫情产生的特殊垃圾,对确有困难的环保耗材类供应企业、医废处置单位、垃圾焚烧厂、污水处理厂等公用事业设施企业,适当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公用集团)
28.鼓励公益性捐赠。企业、商会、侨团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疫情防控工作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可以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委统战部<侨办>、市投促局、市工商联、市卫健委、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
侨办>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温州市区范围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疫情传播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以申报时政府提供的最新评价结果为审核节点。除本政策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励对象。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用好惠企政策“直通车”,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奖励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本级和各区、功能区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如中央、省、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与我市现有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
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措施已经明确时间的,从其规定),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4.对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温州市全面贯彻落实,以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各县(市)应参照本政策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